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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3852仇素霞与万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素霞,万士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3852号原告:仇素霞,女,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万士波,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原告仇素霞诉被告万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素霞和被告万士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素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2月13日和2月2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合计11000元,该款项由原告从支付宝转给被告。被告仅归还部分,余款9600元至今拒不支付,故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万士波辩称,原告从支付宝转账给被告11000元是事实,但原、被告在支付宝、微信和现实中均存在经济往来,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不完整。本来被告答应原告还款,但原告方多次骚扰被告,影响了被告的生活,被告认为不需要归还原告该笔款项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6000元。2017年2月25日,原告又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5000元。诉讼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前述两笔款项是原告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支付宝网上贷向他人借款,后原告将两笔借款总计11000元转给被告,由被告负责还款,但被告仅归还了两个月。为证明被告尚欠原告9600元,原告提供了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的微信对话中有:“9700元等6月30日以后分几次还”、“要不你再借我3000,我6月30日开始每月还2000元,还12000元”等内容。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微信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内容不完整,并称其已经归还了款项,但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记录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万士波结欠原告仇素霞借款9600元,有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记录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仇素霞要求被告万士波归还借款9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万士波一面认可借款事实,辩称因原告多次骚扰被告影响了其生活,所以不愿意还款;一面称已经归还了借款,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的抗辩意见自相矛盾,且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士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仇素霞借款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万士波负担(该款原告仇素霞已预交,应由被告万士波负担的部分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仇素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