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执4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郭盛海、陈桂明、黄石市泰鑫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郭盛海,陈桂明,黄石市泰鑫工贸有限公司,陈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4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6号青龙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何中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盛海。被执行人陈桂明。被执行人黄石市泰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727-30号。法定代表人郭盛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利民。本院在执行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郭盛海、陈桂明、黄石市泰鑫工贸有限公司、陈利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盛海名下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号的商业房产予以变卖,变现价值计人民币1540000元,同时扣划郭盛海房屋租金102500元,共已执行标的款为1642500元,下欠88816.10元及逾期利息未予执行。现被执行人郭盛海、陈桂明、黄石市泰鑫工贸有限公司、陈利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6)鄂020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盛海、陈桂明、黄石市泰鑫工贸有限公司、陈利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