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18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丽与被告张成邦、张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张成邦,张秀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888号之二原告:赵丽,女,41,汉族,个体。被告:张成邦,男,汉族。被告:张秀玲,女,汉族。原告赵丽与被告张成邦、张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黑0521民初1888号民事裁定,对张成邦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双丰村237.5平方米房屋及朱学良所有的位于双鸭山市隆安小区12#32.8平方米房屋(双房权证尖字第001522**号)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6)黑0521民初1888号之一民事裁定,因被告不明确,驳回原告赵丽的起诉,(2016)黑0521民初1888号之一民事裁定已于2017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丽的起诉被生效裁定驳回,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成邦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双丰村237.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朱学良所有的位于双鸭山市隆安小区12#32.8平方米房屋(双房权证尖字第00152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曲 伟人民陪审员 刘施偌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