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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905王锋与胡居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锋,胡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锋,男,1977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胡居红,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9335号民事调解书:胡居红偿还王锋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胡居红承担。因被执行人胡居红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如被执行人胡居红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王锋15000元,于2018年6月1日偿还15000元,则申请人王锋放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同意结案。如逾期履行,则仍按照原调解书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即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胡居红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