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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军、刘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军,刘茹,越享平,杨静,李学峰,贺三亮,杨艳芬,王拴雄,刘秀琴,万庆元,刘叶,吴东升,王赞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777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强。委托代理人:张琨。被告:刘军。被告:刘茹。被告:越享平。被告:杨静。被告:李学峰。被告:贺三亮。被告:杨艳芬。被告:王拴雄。被告:刘秀琴。被告:万庆元。被告:刘叶。被告:吴东升。被告:王赞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刘茹、越享平、杨静、李学峰、贺三亮、杨艳芬、王拴雄、刘秀琴、万庆元、刘叶、吴东升、王赞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66元,减半收取11083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越智林审 判 员  孟令志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乌 云书 记 员  尹舒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