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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钱珠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05行初89号起诉人:钱珠花,女,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起诉人钱珠花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第三人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上邵股份经济合作社损害起诉人建房权益,起诉人向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反映,被告作出庄街访答字(2013)01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现诉求:一、判令被告撤销庄街访答字(2013)01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二、请求被告再次组织人民调解/协调或作行政裁决:1、第三人擅自扣押原告(丈夫名下)的代建房与赔偿补偿的矛盾;2、督办第三人按政府给原告家办理申报、建房或分产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诉请一中所涉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被告对起诉人反映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作出解释说明的答复意见,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也没有创建新的权利、义务,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请二中所提到的组织人民调解等等,也不属于被告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定职责。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院行政诉讼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钱珠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晓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