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民初10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左燕与王军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燕,王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1082-2号原告左燕,女,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教师,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代理人左霞,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黄石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军祥,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殷玥,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鄂0203民初1082-1号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17年7月25、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梅雨轩位于黄石港区交通路129-21号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港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王军祥在银行账户存款185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帆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