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大连连发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鑫凤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连发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鑫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连发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经济开发区长店堡社区。法定代表人:谷连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鑫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古城花园6号2-5层2号。法定代表人:何新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连发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鑫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辽0214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2017)辽02执785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应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执78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彬执行员 丛 健执行员 王鹏程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汝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