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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唐成芳申请王伟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芳,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唐成芳,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伟,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成芳与被执行人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吴文举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