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占立与杜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占立,杜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第4001号原告:周占立,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杜建民,男,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占立诉被告杜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占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占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计647元,由原告周占立负担。审判员 燕金钊书记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