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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占立与杜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占立,杜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第4001号原告:周占立,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杜建民,男,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占立诉被告杜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占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占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计647元,由原告周占立负担。审判员  燕金钊书记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