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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志超与胜石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超,胜石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867号原告王志超,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胜石栓,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超诉被告胜石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超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胜石栓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王志超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