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宋西林与于贵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西林,于贵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208号原告:宋西林,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被告:于贵产,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兰,女,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系被告女儿。原告宋西林与被告于贵产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西林撤回对被告于贵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亚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