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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宋西林与于贵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西林,于贵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208号原告:宋西林,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被告:于贵产,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兰,女,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系被告女儿。原告宋西林与被告于贵产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西林撤回对被告于贵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亚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