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军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660号之一被执行人:蔡军文,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罚被执行人蔡军文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军文名下所有的在银行有存款,并已依法予以扣划至本院标的款专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缴纳罚金3000元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终结本案执行。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的缴纳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