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1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823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燮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