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执异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裕秋、王逢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裕秋,王逢,李颜荣,刘洋,沈静,乌鲁木齐浩瀚精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执异128号案外人:刘某。法定代理人:沈静,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案外人刘某之母。申请执行人:张裕秋,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被执行人:王逢,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李颜荣,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洋,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被执行人:沈静,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浩瀚精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虹西路935号盛世嘉园小区D1栋2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王逢,总经理。案外人刘某对本院作出的(2016)鲁04执247号之四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经审查,刘某撤回异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刘某撤回其异议。审判长 张 弘审判员 王惠陵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