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0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韦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28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65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238元,执行费109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另案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韦某某所有的位于河池市××小区“××”’××单元××房产一套,现该房产正评估拍卖中,暂无法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待上述财产可处置变现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65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希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江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