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成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奇,刘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奇,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刘成兵,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奇与被告刘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9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成兵欠原告李兴奇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