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民终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潘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冰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