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潘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冰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