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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迪波,王忠益,王立辉,王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沈迪波,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忠益,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立辉,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淑娜,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332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迪波、王忠益、王立辉、王淑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