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岳全喜与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皇后园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全喜,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皇后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07行初107号原告岳全喜。委托代理人张娣,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霞。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皇后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太原市阳曲镇皇后园村。法定代表人史春红,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结娟,山西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永礼,太原市尖草坪区皇后园村村委会职员。原告岳全喜诉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皇后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皇后园村委会)房屋拆迁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全喜诉称,2017年4月22日,在没有任何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征地公告的前提下,被告下发了《阳曲镇皇后园村铁路沿线整治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拆迁方案》)。原告的宅基地位于被告的拆迁范围之内。原告认为,皇后园村委会系适格被告,其作出的《拆迁方案》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根据太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出台《高铁沿线绿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高铁沿线的房屋进行拆迁。4月22日,皇后园村委会又根据尖草坪区的《方案》作出了《拆迁方案》,原告祖母留下的宅基地位于被拆迁范围之内。本院认为,首先,涉案的建设项目是太原市尖草坪区确定的重点工程,征收人是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实施单位是尖草坪区阳曲镇人民政府、光社街道办事处。皇后园村委会作出的《拆迁方案》仅是代为通知行为;其次,皇后园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非一级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并不适格;第三、《拆迁方案》系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也无行政强制力。故本案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全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退还原告岳全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保欢人民陪审员 王永旸人民陪审员 李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