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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更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范春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春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727号罪犯范春伟,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了(2007)正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春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7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4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9日)。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范春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不断提高改造自觉性;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劳动,自觉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3次。罚金1万元未缴纳。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鹿泉监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春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范春伟系主犯,减刑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春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