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8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河北某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河北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8执异16号异议人:张某,女,汉族,住馆陶县。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农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秋兰。本院在执行河北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张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4)肥执字1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恢复申请人参与分配的权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某称,肥乡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8月18日,就受理了张某申请北京某某公司借款执行一案。由执行二庭办理,然而执行二庭在2016年2月27日作出了(2014)肥执字1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北京某某公司所有的肥国用(2010)第0010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项下位于肥乡县建设路西段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9209.62平米,扣除北京某某公司已建成6个单元所占的面积2005.54平方米,剩余17204.08平方米的土地过户至河北某某公司名下。这是不公平的,且根据最高院本院查明,在河北某某公司申请北京某某公司借款执行一案对土地评估拍卖过程中,张某未提出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肥乡县法院2015年4月17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于2016年4月28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拍卖裁定,2016年5月4日法院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对异议人肥国用(2010)第001032号和肥国用(2010)第001045号进行网络拍卖,2015年6月29日,拍卖流拍。2015年10月19日,法院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对肥国用(2010)第001032号和肥国用(2010)第001045号两块土地进行了第二次拍卖,结果再次流拍。2016年5月27日,肥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肥执字第160号之一裁定,裁定以物抵债。本院认为,在河北某某公司申请北京某某公司借款执行一案对土地评估拍卖过程中,异议人张某没有提出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9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本案异议人未提交参与分配书面申请书,所以其要求撤销(2014)肥执字第1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所提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永飞陪审员  张亚雷陪审员  薛贵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