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夏忠全、张银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忠全,张银先,九江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夏忠全,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申请执行人张银先,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九江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瑞昌市赤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05642580F。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九江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