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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职工,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被执行人秦某,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工人,原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本院在执行赵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1执26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昌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添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