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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史宝玉、李敬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宝玉,李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432号申请执行人:史宝玉,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敬刚,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