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宋士福、杨秀云、梁家胜、王艳华、路学宝、张立艳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宋士福,杨秀云,梁家胜,王艳华,路学宝,张立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7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责人:马利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娟,女,该行职员。被告:宋士福,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秀云,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梁家胜,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艳华,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路学宝,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立艳,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海林邮政银行)与被告宋士福、杨秀云、梁家胜、王艳华、路学宝、张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士福、杨秀云、梁家胜、王艳华、路学宝、张立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林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宋士福、杨秀云偿还借款本金3276.67元、利息11464.94元(截至2017年5月17日),合计14741.61元(案件审理期间至判决、执行阶段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之金额按照年利率21.8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2.要求梁家胜、王艳华、路学宝、张立艳对上述款项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宋士福、杨秀云、梁家胜、王艳华、路学宝、张立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10日,宋士福向海林邮政银行借款50000元。宋士福和杨秀云、梁家胜和王艳华、路学宝和张立艳分别系夫妻关系,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宋士福已偿还借款本金46723.33元、利息7509.29元,尚欠诉讼请求所列金额。宋士福、杨秀云、梁家胜、王艳华、路学宝、张立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海林邮政银行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小额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放款单、借据、放款存折、收到贷款确认单、黑龙江日报、利息清单,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相互印证待证事实,本院应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宋士福和杨秀云、梁家胜和王艳华、路学宝和张立艳分别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0日,六人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宋士福、梁家胜、路学宝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从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海林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不超过50000元内发放贷款,杨秀云、王艳华、张立艳同意各自配偶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各自配偶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当日,宋士福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并申请到借款50000元,约定年利率14.58%,逾期年利率21.87%,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借款期限14个月,借款用途承包土地。2015年4月10日,海林邮政银行通过黑龙江日报对宋士福逾期债务予以公告催收。截至2017年5月17日,宋士福已偿还借款本金46723.33元、利息7509.29元,尚欠借款本金3276.67元、利息11464.94元,合计14741.61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宋士福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海林邮政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宋士福发放借款的义务,宋士福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违约等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本案,宋士福、杨秀云、梁家胜、王艳华、路学宝、张立艳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宋士福、梁家胜、路学宝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杨秀云、王艳华、张立艳分别对各自配偶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杨秀云应与宋士福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梁家胜、王艳华、路学宝、张立艳应承担在保证期间内宋士福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宋士福、杨秀云追偿。综上所述,海林邮政银行要求宋士福、杨秀云偿还借款本金3276.67元、利息11464.94元(截至2017年5月17日),合计14741.61元,并给付2017年5月18日以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8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的利息;要求梁家胜、王艳华、路学宝、张立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宋士福、杨秀云、梁家胜、王艳华、路学宝、张立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宋士福、杨秀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金3276.67元、利息11464.94元(截至2017年5月17日),合计14741.61元,并给付2017年5月18日以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8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时止的利息;二、梁家胜、王艳华、路学宝、张立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宋士福、杨秀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54元,减半收取计84.27元,由宋士福、杨秀云、梁家胜、王艳华、路学宝、张立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游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