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叶和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和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630号罪犯叶和平,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弋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和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叶和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和平��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