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毛士国与丁金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士国,丁金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796号原告毛士国,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丁金魁,男,35岁,住滑县。原告毛士国与被告丁金魁民间借贷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当系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的出借人并非原告,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实际出借人,故原告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士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退还给原告毛士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高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