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绥化市晶宇米业有限公司与所永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绥化市晶宇米业有限公司,所永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晶宇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法定代表人:张维范,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所永金,男,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所昌艳(与所永金系父子关系),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上诉人绥化市晶宇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所永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绥化市晶宇米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明审判员 姜再民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韵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