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荣、郭霞、刘刚、赵鹏、高生发金融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荣,郭霞,刘刚,赵鹏,高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荣,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霞,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刚,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赵鹏,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生发,男,199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高荣、郭霞偿还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刚、赵鹏、高生发负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高荣、郭霞、刘刚、赵鹏、高生发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