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松庭、闻中亚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庭,闻中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张松庭,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闻中亚,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申请执行人张松庭与被执行人闻中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闻中亚应当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松庭劳动报酬40000元。因被执行人闻中亚未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松庭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闻中亚支付劳动报酬40000元。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闻中亚与(2017)闽0181执307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因此,可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795号民事调解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闻中亚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叶兴执行员 刘 坚执行员 郑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荧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