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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芳与钟壁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芳,钟壁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罗芳。被执行人钟壁有。申请执行人罗芳与被执行人钟壁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小红给付本金60650.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钟壁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予以查封,因以上房屋属于农房,暂不能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尚有川U***27东风牌汽车一辆,经了解该车早已过报废年限,无处置价值。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钟壁有尚欠申请执行人罗芳本金606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