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异议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石浔松、石永睦、石秋晨、黄玉真、李红卫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浔松,石永睦,石秋晨,黄玉真,李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异2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公司法律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公司法律服务中心职员。被执行人石浔松,男。被执行人石永睦,男。被执行人石秋晨,女。被执行人黄玉真,女。被执行人李红卫,男。本院在执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浔松、石永睦、石秋晨、黄玉真、李红卫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上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浔松、石永睦、石秋晨、黄玉真、李红卫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抵押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系按评估价格,第二次拍卖按评估价降价5%确定起拍价,第三次拍卖仍按5%降幅确定起拍价。因评估价价格虚高,三次拍卖均未成功。如异议人接受拍卖财产抵债,则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出现流拍,最高可降价20%进行下一次拍卖。故请求对抵押财产拍卖价格重新核定,按20%的最大降幅进行拍卖。被执行人石永睦称,评估价格已经够低了,既然三次拍卖均已流拍,同意以物抵债。不同意异议人的请求。本院查明,2015年3月23日,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上证借字第904号债权文书,并提供了执行证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抵押房产进行了评估,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拍卖。其中2016年7月5日第一次拍卖以评估价确定起拍价,2016年8月10日第二次拍卖降价5%确定起拍价,2017年3月21日第三次拍卖在前次保留价基础上降价5%确定起拍价。但均流拍。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本院在执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浔松、石永睦、石秋晨、黄玉真、李红卫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一次拍卖以评估价确定起拍价,第二次拍卖降价5%确定起拍价,第三次拍卖在前次保留价基础上降价5%确定起拍价,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抵押财产拍卖价格重新核定,按20%的最大降幅进行拍卖,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范玉凯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陈立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豪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