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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施建章与江阴市新大成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张立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章,江阴市新大成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张立平,江阴市新桥纬编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328号原告:施建章,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泉,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新大成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5895119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苏圩村樟林大道与澄杨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周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新、张馨之,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平,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新桥纬编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21138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苏圩村。法定代表人:赵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秋红,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施建章与被告江阴市新大成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张立平、江阴市新桥纬编纺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施建章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建章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建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施建章已预交),由施建章负担。审 判 长  蔡 林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人民陪审员  李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静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