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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李兰与程相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程相郡,杨坤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954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兰,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顾建伟,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程相郡,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田玉莲,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坤湖,住伊宁市。原告(反诉被告)李兰诉被告(反诉原告)程相郡、第三人杨坤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连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建伟,被告(反诉原告)程相郡的委托代理人田玉莲,第三人杨坤湖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李兰、被告(反诉原告)程相郡均以双方愿意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为由,分别于2017年7月27和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兰、被告(反诉原告)程相郡提出双方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兰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程相郡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即27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兰负担2740元,被告(反诉原告)程相郡负担50元。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