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4746.24元(本金1448631.40元,利息73691.84元,诉讼费25537.00元,执行费16886.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