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荥阳辉煌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瑞华铝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荥阳辉煌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94号申请执行人:荥阳辉煌实业有限公司,住荥阳市高山镇庙沟村。被执行人:河南瑞华铝业有限公司,住荥阳市高山镇庙沟村。申请执行人河南瑞华铝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金融机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豫0182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任明周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