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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啟湘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啟湘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63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啟湘,男,1967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浏阳市。因吸毒,2015年12月2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啟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湘0181刑初3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啟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啟湘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啟湘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啟湘撤回上诉。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锋审 判 员  余 丹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