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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鸣虎与张建平、李耀连、文治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鸣虎,张建平,李耀连,文治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雷鸣虎,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耀连,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治忠,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1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雷鸣虎与张建平、李耀连、文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6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