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鸣虎与张建平、李耀连、文治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鸣虎,张建平,李耀连,文治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雷鸣虎,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耀连,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治忠,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1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雷鸣虎与张建平、李耀连、文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6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