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曹彦立、梁社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彦立,梁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31-2号申请执行人:曹彦立,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梁社山,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彦立与被执行人梁社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已经对被执行人梁社山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