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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异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秀珍、曲国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珍,曲国英,河北捷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睿晓,郑留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异65号异议人(案外人)刘秀珍,女,汉族,1963年02月01日出生,证件号码130502196302010922,住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孟红艳,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曲国英,女,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捷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大东街3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6773966259。法定代表人郑留银,总经理。被执行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亿德隆休闲广场2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661072992B。法定代表人郑睿晓,经理。被执行人郑睿晓。被执行人郑留银。本院在执行(2017)冀050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商品房,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召开听证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到庭参加了听证,案外人毛瑞芳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异议称,2015年9月30日,异议人与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紫金东郡认购协议》购买其开发的紫金东郡47号楼1单元1902号,建筑面积96.7平方米,认购总价450000元,异议人已全额付款。异议人认为:异议人于被执行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院查封前就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国英申请执行被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西民保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70多套房产。在本院查封之前,于2015年9月30日,案外人于被执行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异议人自称于2015年9月30日全额付清全部价款。但异议人没有合法理由拒不听证,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异议人没有合法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也不能提供合法的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本院对异议人的异议因缺少证据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毛瑞芳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岳宏台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仕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