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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蒋国春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杨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蒋国春,杨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515号。法定代表人:肖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国春,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超,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健,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溧阳市。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国春、杨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与蒋国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被上诉人蒋国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文忠审判员  尤建林审判员  是飞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晨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