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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雅安天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纳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天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纳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173号原告:雅安天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农业科技园区2号。法定代表人:李朝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黎,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纳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675号2幢底层C区。法定代表人:董方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雅安天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纳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雅安天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天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天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37元,由原告雅安天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雄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