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28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褚玉彬与邢文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玉彬,邢文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28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褚玉彬,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伟,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文政,男,汉族,1959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上诉人褚玉彬因与被上诉人邢文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庭审中称涉案土地为草场,后非法开垦成农耕地,那么涉案土地的性质属于什么?如涉案土地为草场,那么政策性调整的结果是什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褚玉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15.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奇 志审判员 敖登高娃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谯 舜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