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熊昌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昌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927号罪犯熊昌昌,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昌昌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61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昌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熊昌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昌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