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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81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峰,唐娟,布鲁斯凯(安庆)寝装床饰制品有限公司,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安庆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庆,陶丽媛,张天明,林久有,吴少华,蔡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81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利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峰,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唐娟,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布鲁斯凯(安庆)寝装床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法定代表人:许国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国清,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潘新娅,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庆,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陶丽媛,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张天明,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林久有,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吴少华,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蔡莉萍,女,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峰、唐娟、布鲁斯凯(安庆)寝装床饰制品有限公司、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安庆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庆、陶丽媛、张天明、林久有、吴少华、蔡莉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庆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庆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