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裴龙翔与马金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龙翔,马金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517号申请人裴龙翔,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生,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马金灿,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生,住辉县市。裴龙翔申请执行马金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裴龙翔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金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金灿限期给付申请人裴龙翔借款18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270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马金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