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程本庆、李世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本庆,李世强,李永波,霍召强,韩运领,张文龙,袁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程本庆,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学校退休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世强,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永波,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霍召强,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韩运领,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文龙,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袁慎涛,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本庆与被执行人李世强、李永波、霍召强、韩运领、张文龙、袁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等,查封被执行人霍召强名下房产一套,扣留被执行人张文龙袁慎涛的工资收入9500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已将被执行人李世强、李永波、霍召强、韩运领、张文龙、袁慎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7115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