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辉国与被执行人刘亮、郭青太、赵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国,刘亮,郭青太,赵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赵辉国,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刘亮,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郭青太,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赵景,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辉国与被执行人刘亮、郭青太、赵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景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白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