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阳与张官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阳,张官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312号原告孙阳,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委托代理人黄文清,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官朝,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郭嘉,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阳与被告张官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阳以与被告张官朝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阳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孙阳负担。审 判 长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人民陪审员 曹文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萍 百度搜索“”